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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正式适用!
2023-07-17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正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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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将正式适用。

根据《外国补贴条例》,外国补贴指的是非欧盟国家直接或间接向在欧盟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的使其能够获益的具有一定专项性“财务支持”(financial contribution)。这一定义极为宽泛,导致中国企业的一些常见情形均可能被视为存在外国补贴行为。推荐阅读:一文读懂 |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正式生效!对中企的要求影响和应对建议 !

我们在此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可能构成《外国补贴条例》项下规定的外国补贴情形:

1中国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由于其直接由中国政府注资并持股,因此非常有可能被认定为接受外国补贴;

2私营企业享受地方政府的特殊优惠政策,若此类特殊优惠政策并非对当地企业普适性适用,例如通过与当地政府洽谈投资协议而获得的优惠性政策,则其非常有可能被认定为接受外国补贴;

3私营企业接受中国政策性银行给予的项目贷款,由于中国政策性银行直接受中国政府控制,且此类银行所提供的贷款性质或背景通常与一般商业贷款不同,因此其非常有可能被认定为接受外国补贴。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有一些常见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补贴行为,但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区分。包括:

1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通常会按照市场条件提供商业贷款,因此这类贷款理论上不应属于《外国补贴条例》所定义的“政府行为”或具有专项性的提供财务支持。但是,若此类贷款超出市场条件或是存在中国政府参与的特殊项目背景,则不能排除这类贷款被认定为外国补贴行为;

2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包括设立合资公司、向第三方企业投资等。由于中国国有企业在理论上仍属于在市场条件下活动的经营者,因此其正常的投资行为不应被视为“政府行为”。但是,对于特殊背景下国有企业参与的战略性重组行为,例如国有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则不排除其被视为外国补贴行为的可能性。

悉,违反该法案的企业还会招致严厉惩罚。例如,若当事方未通知应通知的交易或违反法案规定的其他义务,欧委会可最高处以上一财政年度全球集团营业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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