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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主动做好民营企业资金接续服务,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同时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
银行业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在保持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下一步应进一步优化银行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差异化服务体系,在发挥好大型银行机构头雁作用的同时,发展好社区银行和民营银行等中小银行,推动中小银行更有能力和意愿为民营企业提供“门当户对”的金融服务。
本次《通知》发布,意味着未来一段时期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将继续保持在20%以上,显著高于整体贷款增速的水平。
《通知》设定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目标和重点,后续也会有相应地监管引导,让银行不断提高和优化支持民营企业的信贷权重。预计,未来一段时间银行将调整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进行服务,预计未来银行在金融产品上也将有更多的创新。
此外,对于加大“首贷户”和“信用贷”力度,当前民营企业最大的问题是中小企业抵质押品不足。这需要进一步发挥数据平台,尤其是地方政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平台作用,把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开放,为民企与金融机构创造沟通对接的机制,降低银行对抵押的物的要求。
【关键词·债券】
《通知》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鼓励和引导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本次《通知》给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安排,包括“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等措施。
这不仅是对现有民企债券融资增信工具的补充,还能在短期内有效扩大民企债券融资规模。
政策引导可以增强机构投资者对民营企业债券的信心,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政府的支持措施能够为民企债券市场释放正面信号,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信心。而政策鼓励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参与民企债券投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这有助于形成更加稳定和多元化的投资者基础,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关键词·股权】
《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
长期以来,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民营企业和创新经济支持不足,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宏观杠杆率偏高。因此,要下大力气深化债券市场建设、推动资本市场改革。
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可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IPO和再融资审核效率,充分释放市场机制活力,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提高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能力。
“未来我国要立足民营企业实际情况和真实需求,协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等上市挂牌。”还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试点以及创新创业债试点,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扩大民营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规模,进一步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关键词·外汇】
本次《通知》提及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
《通知》还要求,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等。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等。
《通知》中提及外汇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主要是从简化服务、提升外汇便利化方面着手。对于民营企业来讲,优化外汇服务可以让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在业务流程上更加顺畅,提高办事效率,也可为民营企业节省办理外汇业务的成本。
事实上,在跨境资金业务中,民营企业已经占到了较大的比重。
近年来,随着中资企业国际化进程不断向纵深发展,全球资金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亟须更加便利、高效、低成本的本外币跨境资金运营模式。在深圳跨境资金池搭建主体中,民营企业占比达85%。
【关键词·配套措施】
《通知》提出,要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等措施,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加强部门合作,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融资担保、便利票据贴现、应收账款确权、税收等配套政策和机制,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
其中,“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是具有新意的提法。重点是要不断优化融资增信体系,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提高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意愿。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缺数据、缺征信、缺担保等“三缺”现象。
我国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银行、政府各方责任共当和损失分担机制,如不断完善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尤其是民营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建立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减少民营企业“三缺”对融资的影响。与此同时,推动担保费率逐步降低。
我国应构建和完善针对民营企业的征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升民营企业信用基础水平,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信用环境。
此外,《通知》还提出,金融机构要加强宣传解读,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提升政策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