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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排除申报业务问答
AB客
2020-03-0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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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自2020年3月2日起,拟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可申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建议企业积极提交排除申请。申请操作指南>如何申请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排除?这份指南请收好

这里再汇总一些企业在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以及申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供企业参考,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 

 问题1:此次市场化排除与之前已经公布的第一批(500亿)和第二批(600亿)排除工作有什么区别?

二者在文件依据、申请主体、适用商品范围、实施条件等方面均有显著不同,详见下表。  



问题2:目前对美市场化采购排除在税委会的申请详细流程是怎么样的?

根据税委会发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流程包括:

(一)上传采购计划:当月申报次月的采购计划。因为3月为首月,可以申报当月和次月采购计划,以及已经成交、尚未报关的商品清单;采购计划要求提供拟进口商品品名、HS编码、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美元)。同一HS编码,一个月只能提交一次采购计划,如有遗漏无法补充申请。采购计划无对应成交记录的将导致计划失效,后续需重新提交采购计划方能进一步申请加征排除。

(二)成交记录:当月采购计划获批后需在次月10日前上传成交记录。实际签约后,需在系统中采购计划范围内,提交成交信息,包括商品品名、数量、金额、供应商、起运日期、运输方式、HS编码等具体信息,并上传合同。

(三)排除编号申请:成交记录获批后,根据实际发货和报关批次信息,在成交记录中勾选每批次报关的所有成交货物信息,上传自主声明并生成排除编号,报关时需录入对应排除编号。

(四)核销:报关放行后,会将进口报关单相关信息反馈到排除申请系统,排除申请系统进行申请的核销。

问题3:外贸代理公司能否作为对美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主体?

可以。目前双抬头进口报关单包括“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两项内容,按照规定应由报关单中的“境内收货人”申请对美市场化排除。对外贸易合同中进口代理方(外贸代理公司)可作为“境内收货人”申请。

问题4:加工贸易内销货物能否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

可以。企业在上传成交记录时提供原进口时的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企业内销申请等材料,政策适用货物实际内销时间。

问题5: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企业如何申请排除?

企业应在完整申报(第二步申报)前,根据实际进口需求向税委会领取“排除编号”, 凭“排除编号”向海关进行申报。

问题6:企业在申报时出现“您申报的报关单商品不在反制美301措施加征关税范围内,无需填写‘反制排除核准号 ’”提示是怎么回事?

这是因为企业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录入了反制措施排除代码,但是系统逻辑判断发现该报关单没有任何商品项属于对美301措施加征反制关税商品范畴,因此海关通关系统会暂时中断申报,并提示上述信息。建议企业将“反制措施排除代码”删除后即可正常申报。

问题7:一份报关单中既有可申请排除的商品也有不可申请排除的商品,是否可以一起申报?

基于目前系统的设置情况,建议企业最好不要将申请排除的商品与非申请排除的商品在同一份报关单申报,避免因出现异常而影响货物通关及后续处置。

问题8:企业已填写排除编号但填写错误,货物放行后企业提出修改报关单如何处理?

货物放行前,可以对已填报的随附单证编号栏的排除编号进行补填或修改。

货物放行后,因不影响企业正常享受排除措施通关,企业如需修改排除编号,建议在后续核销环节解决。

问题9:排除清单内的商品,已申办未使用的《征免税证明》税号后两位发生更改,《征免税证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还是需要修改?

不能使用了。《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为到货口岸、合同号、原产地等,如税号发生变更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撤销《征免税证明》,并按正常流程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

问题10:排除清单内的商品,已申办未使用的《征免税证明》中含加征对美加征关税,该如何处理?

3月2日(含)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已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减免税申请人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征免税证明》。

综合自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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