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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AB客
2020-02-14 10:29
2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决定在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收发货人选择不到场的,应按照公告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11日

 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足不出户也可办理查验手续:  

办理流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1.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到场。

2.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收发货人不到场查验告知书相关要求:

1.内容应包含:报关单号、收发货人、货物名称、委托海关场所经营人查验方式或者不到场查验方式、货物是否具有特殊属性、收发货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收发货人不到场查验告知书应加盖公章。

三、货物查验过程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如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的,海关查验人员将与联系人说明要求,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海关可凭收发货人提供的扫描件,办理货物的验放手续。

四、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并注明“委托海关场所经营人查验”或“不到场查验”。

五、货物查验放行后,由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负责完成与收发货人的交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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