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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出口遭严查!已停止两家知名企业防疫用品出口
AB客
2020-04-1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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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于2020年4月13日,23:59发布一条《关于停止两家公司防疫用出口》的通报。  

防疫物资出口政策

内容说明“在开展防疫用品出口过程中,有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外方退货,扰乱防疫用品出口秩序,严重影响国家形象。现停止北京启迪区块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爱宝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防疫用品出口。”

商检局急忙发布停止企业出口防疫用品的通报,这是为广大出口防疫用品企业敲了一次响钟。

以及海关总署一次次更新加强限制防疫用品的报关申报。这些都是为了保证防疫物资的质量以及助力于全球疫情!

海关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海关查获的出口医疗物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一是对于以伪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视情节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是上述被海关处罚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的,海关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失信企业,并实施提高查验比例、加大稽核查频次、全额收取担保金等严格管理措施。同时,海关总署还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加大对被处罚企业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被处罚企业相关信息,并通过媒体曝光有关案件信息。

最新案例  

4月1日至4月12日,口岸共拦截非清单企业生产或者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物资3300多万件,其中口罩3165万只、防护服50.9万套、新冠病毒检测试剂118.9万份、呼吸机677台、红外测温仪4.6万件。 

01【黄埔海关所属东莞长安海关在跨境电商渠道查获伪报出口口罩及包装盒一批】

4月9日,东莞某公司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囗商品一批。查验关员在进行查验时发现,两个分别申报为“布料、日用品”的包裹实际为口罩、医疗口罩包装盒等商品。经清点,共包括口罩9150个,医疗口罩包装盒156个。目前,该案正移交海关后续处置部门处理。

02【出口防疫物资莫违规,违规必被扣!】

4月9日,郑州海关所属郑州机场海关对两票申报出口至意大利的非医用口罩进行查验时,发现内外包装上均未印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且其中一票口罩有明显发黄发黑痕迹并带有毛发等夹杂。这两票问题口罩数量共30万个,目前该关已对这批货物实行暂扣处理。

4月1日至4月10日,郑州海关所属郑州机场海关共查获问题口罩11批次,合计574.87万个。

03【以“非医用口罩”申报出口?杭州海关查获147.8万个伪瞒报出口医用口罩】  
 4月11日,杭州海关所属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在货运现场对两票申报出口的防疫物资进行查验时,发现147.8万个口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LM牌无型号一次性口罩”,实际货物为“LM牌医用一次性口罩”,与申报不符,存在伪瞒报逃避商品检验情形。目前,该批货物已移交后续处置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杭州萧山机场海关通过加大人工审核力度,精准分析布控,严格实施查验等措施,严格开展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专项工作,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以上种种,无一不是海关对非法企业出口的大力排查。

海关总署以及各部分也出台了各种新规来严重要求防疫用品的出口。

出口防疫物资新规  


4月11日,海关发布紧急通知,对于53号公告的具体操做出了新的解释。

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此次53号公告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只需正常申报报关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医疗物资出口快速通关检验指南

《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内容摘要及解读如下:

按照72号文件要求,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单证提交要求: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企业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非医用物资不要求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海关审核要求:三部委5号公告涉及5类医疗物资,而海关53号公告涉及11类医疗物资。其中,4类相同,7类不相同。但都是对于医疗物资的新措施,不是对于非医疗物资的新措施。所以,海关申报系统中并没有对53号公告中的19个HS设置出口商检监管条件。海关采取电子审核加人工审单的方法,处理53号文件涉及的申报单证。涉及53号公告的出口防疫物资申报时,不需要电子底账,数据不走ECIQ系统。

三部委5号公告的4类商品按5号公告要求办理,需提供中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说明书,不需要做产品法定检验。对53号公告新增的7类商品,综合业务岗位几乎100%人工审单,发现未放行的可以联系海关审单部门。

对非医用的,若没被布控,直接放行;对医用的,需企业提供注册证书(可以是电子扫描件)及出口企业的质量承诺书,有上传的,原则上(被风险布控或者综合业务岗人工审单有疑问的、决定布控除外)予以放行,没有上述注册证书或者出口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的,将可能被布控。

查验资料要求:如果产品涉及医疗物资,企业需提供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对于现场无法判定或企业提出异议的送实验室检测。72号文中明确了“在确定是否为医疗物资时,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

由外跨研究中心,外航运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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