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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进出境运输工具务必规范申报
AB客
2020-03-1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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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7号)公布以来,海关多次强调,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必须按照上述公告要求执行。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加大。对此,海关再次提醒:务必严格落实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规范。

 运输工具申报规范 

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代理应当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7号)所明确的申报填写规范,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申报(公告内容可至海关总署网站查阅)。

疫情期间,以下数据项应格外关注:

  1. 进境(港)港抵港动态数据项的“出发港(上一港)”;

  2. 出境(港)确报动态数据的“目的港(下一港)”;

  3. 运输工具申报单的“航次摘要” “船员人数” “船员名单” “近30天登轮人员”等信息。

再次重申“航次摘要”的填制规范:

a.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需 填写最近2个航次的船舶停靠记录。

b.其他进境(港)船舶,需填写最近四周内所有停靠港口及在本港卸载货物的所有装货港的船舶停靠记录。

c.其他出境(港)船舶,需填写在本港装载货物的所有卸货港的船舶停靠计划。

 相关处罚规定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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