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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4月10日起部分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AB客
2020-04-11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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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具体类别和编号如下: 


何为法定检验?

法检就是报关单上面监管条件是为A(进口)或B(出口)的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商检局的通关单,也就是法定检验货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简单而言,法检商品就要经过本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后,海关才可以放行。

此前多个国家爆出进口了不合格的口罩,商务部已经坚定表态:

“如医疗物资出口中出现质量问题,将认真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惩处,决不姑息,严控出口质量,规范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中国制造’的形象,更好地发挥医疗物资对支持全球疫情防控的重要作用。”

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出口的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五类产品,在通关环节与之前相比需要提供《公告》中所列的出口医疗物资书面或电子声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选派多名执法人员赴北京、天津、浙江、湖北、广东等14个重点省市,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监管进行督导检查。

而出口第一线海关总署,则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对于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出口医疗物资,严格凭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支持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相关证明;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坚决查处防疫商品侵权行为;对于出口伪报瞒报、夹藏夹带、以假充真、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打击。

海关的严查包括:

加严审核、强化监管、提高布控查验比例,对于《公告》所列医疗物资,实施100%单证审核

重点验核:

  • 品名、数量与申报是否相符,

  • 外观是否霉变,

  • 有无污染/污化,

  • 是否超出保质期,

  • 是否破损及侵权,

  • 是否存在夹藏夹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情况。

请注意,海关在贸易、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均会严查!

典型案例  
1.夹藏夹带  
4月2日,宁波海关所属大榭海关在对益阳市某公司申报出口至科特迪瓦的一批货物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内有湿巾、塑料袋等多种货物,商品种类繁多,存在较大夹藏风险,决定全倒箱查验。最终在集装箱底部发现未申报的口罩15箱,共计40500只,外包装标示CE、FDA、SGS认证标识,这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宁波海关查发的数量最多的出口夹藏口罩情事。 
2.伪瞒报 

4月1日,厦门海关所属邮局海关在快件监管现场对申报出口至意大利的防控物资进行查验时,发现4000个口罩申报品名为“非医疗用无牌无型号一次性口罩”,实际货物为艾美牌KN95口罩和鑫胜康牌KN95口罩,与申报不符,存在伪瞒报情形。

4月1日,北京海关在空运渠道布控查获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将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伪报成“快速检测试纸卡”,逃避海关监管情事,涉及新冠病毒检测试剂300盒。

4月2日,上海海关布控查获杭州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快速诊断检测试纸”,实际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共计12.2万份。

3.出口不合格  

4月3日,宁波海关所属机场海关对一批出口至美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查验发现,其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企业信息与货物合格证生产企业信息不符,不符合《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已对其实施暂扣处理。该批口罩共计39万个。

4月5日,厦门海关所属东渡海关一天共查获4票不合格防疫物资,涉及一次性防护口罩、一次性非医用口罩、KN95口罩和防护服。关员在现场查验时发现,这些出口防疫物资的内外包装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企业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均属于不合格防疫物资。

处理方式

海关郑重提醒,对于海关查获的出口医疗物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一是对于以伪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视情节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是上述被海关处罚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的,海关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失信企业,并实施提高查验比例、加大稽核查频次、全额收取担保金等严格管理措施。同时,海关总署还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加大对被处罚企业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被处罚企业相关信息,并通过媒体曝光有关案件信息。

特别提醒 

1. 请各位外贸人在帮助海外买家联系防疫物资货源时一定注意,至国家药监局官网查看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该信息动态更新),确保供货方合格、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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