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的复杂环境中,“无单放货” 一直是悬在外贸人头上的一把利剑,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货款两空的局面。对于外贸从业者而言,了解哪些国家存在 “无单放货” 的高风险,以及如何有效预防客户 “无单提货”,是保障自身利益的关键所在。本文为大家全面梳理 2025年“无单放货” 的高危国家,并结合老外贸人的实战经验,深度阐述预防 “无单提货” 的策略。
“无单放货” 高危国家大盘点
根据行业数据及众多外贸企业反馈,以下这些国家在 “无单放货” 方面风险较高,外贸人需重点关注:
预防外贸客户 “无单提货” 的实战策略
1.贸易条款选择:力推 CIF 或 CFR
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尽量争取签订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或 CFR(成本加运费)条款,避免采用 FOB(离岸价)条款。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在 60% - 70% 的 FOB 合同中,存在货运代理人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交货的情况。在 CIF 或 CFR 条款下,出口商可以自主选择船公司,对货物运输环节有更多掌控权,减少进口商与货代勾结无单放货的可能性。
2.货代与船公司选择:谨慎对待指定
如果外商坚持 FOB 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坚决不能接受未经商务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同时,要向外商解释清楚,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若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务必严格按程序操作: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以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且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3. 提单类型把控:避免记名提单风险
对于美国、加拿大等允许记名提单副本提货的国家,出口商在交易时应尽量避免采用记名提单,可采用指示提单。指示提单需要通过背书转让,在收到货款后,出口商再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从而保障自身对货物的控制权,降低无单放货风险。
4. 货款支付方式:争取有利收款条件
在与 “无单放货” 高危国家的客户进行贸易往来时,尽量争取有利的货款支付方式,如发货前收取全部货款,或者采用信用证(L/C)付款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只要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相符单据,银行就会付款,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出口商的收款权益。若采用托收等商业信用付款方式,风险相对较高,需谨慎评估客户信用状况后再做决定。
5. 货物跟踪与目的港代理:实时掌握货物流向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货物的运输状态,及时了解货物是否到港等信息。可以委托目的港可靠的代理帮忙盯着货物,一旦发现货物有被无单放货的异常迹象,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截货,减少损失。同时,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了解客户付款进度及提货计划,从侧面判断是否存在无单提货风险。
FAQ 解答
1. 什么是 “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在我国,无单放货属于违法行为,但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基于当地政策或惯例,被视为合法行为。
2. 如果遇到客户 “无单提货”,该怎么办?
首先,要积极与客户保持联系,了解客户提货未付款的原因,尝试协商解决。同时,追究货代的责任,因为货代在未经出货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无单放货,需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怀疑货代与国外买家恶意串通或者货代骗货,应尽快联系律师,发律师函、催收函,并启动黑名单系统给对方施压。另外,尽快整理相关证据,做好诉讼准备,需要注意的是,海事诉讼的时效仅有一年(《海商法》第 257 条),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建议约定争端解决方式为仲裁,因为涉及外国当事人时,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在国外执行可能存在困难,而仲裁裁决在国际上更容易得到执行。
3. 出口信用保险能防范 “无单放货” 风险吗?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 “无单放货” 风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如果因进口商无单提货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从而降低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障范围有所差异,出口商在投保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等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