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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出口贸易中航运常见风险,如何应对?
AB客
2020-08-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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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航运风险多元化,风险传导机制复杂化,而这些风险又有哪些呢? 

【常见风险】

1. 出口商

货物滞港、备货不及时和无船承运是疫情下,出口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由于货物滞港产生的港滞期费、滞箱费、堆存费、仓储费等,货主可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由于备货不及时,船方会向货方收取滞期费;因航次取消导致无船承运的风险也将由货方承担。

2. 船公司

船员感染新冠肺炎、船舶不能前往装货港/卸货港、船期延误、检疫时间过长、租金支付不足和船舶延期交付等,都是船公司在疫情期间需要承担的风险。

3. 港口

受疫情影响,当港区堆存货物不断增多、堆存期间持续延长时,港口通常会依据合同收取较高的堆存费用,相应的也会面临合同相对方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要求扣减费用的抗辩。

【海事欺诈风险】

对于海事欺诈,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普遍认同的看法是:人为地对运输路线、货物状况、费用等方面进行欺骗、隐瞒,以此来获取不法收益,给无辜方造成损失。这种行为的蔓延与猖獗,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对各国的商业、航运、保险、金融行业构成了严重威胁。

01 单据欺诈风险

单据欺诈又称为文件欺诈,是指不法商人通过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领事发票等文件,用以结汇骗取货款的行为。它是国际海事欺诈中最常见、最主要的形式。

02 船舶欺诈风险

船舶欺诈是指船东利用船舶进行的欺诈行为,主要有沉船欺诈和鬼船欺诈两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最多的是鬼船欺诈。鬼船是指那些具有“影子”身份的船舶。

而鬼船的船东实际上是一家皮包公司,有时甚至在开始行动的前两天才设立,并且采用临时性的办公地点,因此这类船东的可信度不高,甚至为零,若让这种船东运输货物,则是非常危险的。

03 租船合同欺诈风险

租船合同欺诈是一种利用租船合同进行诈骗的方式,它可以分为定期租船合同欺诈与航次租船合同欺诈两种。 

在定期租船合同诈骗中,行骗者们先在遥远的避税港登记成立一间皮包公司,然后以承租人的身份与船东签订定期租船合同。行骗者们交付首期租金将船租到手后,再将船舶重新命名并以船舶的二船东身份将其以航程租用方式转租出去。

在装运港满载货物,签发货物的预付装船提单,并将所收预付运费存入自己的账号中后,宣布破产或者干脆逃之夭夭。

在航次租船的条件下,租金是以航程远近来计算的。承租人首先预付运费给船东,货物得以顺利装船。可是在海上运输中,船东又以种种理由要求更改支付条件或提高支付标准,否则船舶绕航或者转船把货物在其他地区卖掉。货主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得接受船东的条件。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欺诈行为比比皆是。

04 海上保险的欺诈风险

海上保险的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伪造或者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 

受疫情影响,外贸人应该如何规避航运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常见风险应对】

1. 出口商

针对以上常见风险,出口商(货方)应积极与收货人联系,督促及早提货,必要时可考虑及时将货物另行销售甚至退运回国,减少损失。

备足货源并尽量避免变更起运港、目的港,货方可与船方约定保底条款,即货物数量达不到某一数值的,按保底数量收取运费,以保证双方利益。

2. 船公司

防止海上疫情输入,保障海员健康、合法权益;对风险进行预判,并对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合同约定,明确风险负担;及时支付船舶的维修费用。

3. 港口

合理行使货物的留置权,提前与货主约定须承担的费用。

【欺诈风险应对】

我国的外贸企业应对国际海事欺诈提高警惕,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

01 增强我国对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并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它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等。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02 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斟酌合同条款,防止漏洞的发生。

要确保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轻易改变合同履行的条件;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注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条件;而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条件。

这样,己方就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的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利的时候,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同时,应合理选择货款的支付方式。

03 选择安全的船舶,加强装、卸货物的监督,并及时掌握船舶的航运状态。

要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舶公司进行货物的装运,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己方可派人随同核查货物和船舶的情况;货物起航后,买方应该随时了解船舶的航向,并且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的方位。

如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保险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展开调查工作。

04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体现在审查合同条款和杜绝漏洞的产生方面,还应表现在欺诈发生之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和挽回经济损失方面。

案发之后,当事人应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在仲裁方式下,首先要尽量争取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进行。其次,可选择工作业绩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转载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容易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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