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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入坑的外贸三件关键:单证交易、退税制度、信用证
AB客
2019-08-16 00:00

易入坑内容一:单证交易

  单证交易指的是用一套单证文件来代表货物。交易以这套单证为对象,谁拿到了这套单证,谁就是货物的主人。这样一来,货物尽量不动,单证则任意买卖转手,由单证的持有者决定何时以及如何最终处理货物。这套单证,通常包括几个核心文件:

 

1、提单(即提货单Billofloading,缩写为B/L)

 

       2、发票(Invoice)

 

  与普通发票的概念不同,外贸中的“发票”指的是自己制作的列明该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一份署名文件。

 

3、装箱单(PackingList)

 

  自己制作的列明该批货物体积重量及包装情况的一份署名文件。

 

4、其他说明货物情况的文件,如证明货物品质的检验证书,证明产地的产地证书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外贸操作员经手买卖的不是一堆堆的物品,而是一叠纸片。因此一个外贸业务员完成一笔交易,而自始至终没有见过货物的模样,一点也不奇怪。他只需谨慎处理好那叠纸片即可。当然,这带来了一些风险,比如伪造单证进行欺诈。不过欺诈本身在世界各国都是犯罪行为,自有相应的追究措施。

 

  市场竞争激烈,很多时候,价格成了是否成交的惟一的因素。我们常会看到外贸商以低于国内销售成本的价格出口货物。他们疯了吗?不。即使以低于进价的价位“贱卖”,外贸仍有利润。这就是外贸第二大关键秘密:退税制度。

易入坑内容二:退税制度

 

  出口退税是外贸中的重要概念,也是目前外贸业务中利润的主要来源。正规情况下,国内采购或出口前的价格均为含税价,即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的价格。而产品用于出口的话,这部分税就不应征收了,已经征收的可以按照程序部分或全部退返给出口商。

 

  外贸交易通常货值比较高,相应的退税金也很可观。当然,国家对退税管理也很严格的,与外汇管理紧密结合。

 

  因此,外贸利润的来源,相当程度上来源于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中的出口退税,这是外贸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也与大多数外贸业务员日常操作息息相关。

 

  易入坑内容三:信用证交易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距遥远,背景各异货物筹备交接以及货款的支付周期都很长。因此商业信用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

 

  于是就产生了一种外贸特有的操作方式:信用证。信用证的产生,正是以外贸“单证交易”特性为基础的。

 

  所谓信用证,通俗说来就是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交易条件,如品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然后买家找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家的开户行,或有一定的担保)作为“中间人”,有银行作为中间人,买卖双方就不再直接进行钱货交易,而是分别与银行打交道。卖家不及时、按质按量交货,就拿不到钱;买家不付钱,就拿不到货。反之,有银行作保,只要卖家交了货,就一定能拿到钱。这种方式,既不占用买家资金,又给予了卖家很好的信用保证。这份用以证明双方商业信用的文件,就叫做信用证。

 

  信用证最基本的一般有四个关系方:

 

1、进口商:负责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叫做信用证申请人。

 

2、进口商的银行负责开立信用证并审核单据、拨付款项,叫做信用证开证行。

 

3、出口商负责根据信用证出货,享有信用证保障的付款,叫做信用证受益人。

 

4、出口商的银行负责替出口商领取信用证、转交单证并与开证行接洽,叫做通知行。

 

  此外,最终负责拨款的银行叫做信用证偿付行,一般就是开证行;也可以由另外的银行先行垫付并收取少量费用,叫做信用证议付行,一般也就是通知行。

 

  信用证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见的工具。国际商会为规范信用证的使用而制定了统一的标准《UCP600》即《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定》,作为使用及仲裁的依据。

 

  中小企业做外贸一定要谨防三大“陷阱”!

 

  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既想在国际贸易中分到“一杯羹”,又往往害怕上当受骗。在外贸过程中,有哪些可能踩中的陷阱,企业又如何去识破并避开这些陷阱呢?

 

  一、国际贸易中有哪些陷阱?

 

  在中小企业开展外贸业务的过程中,首先应学会识别“陷阱”,以达到防范的目的。

 

  陷阱一:国外买家要求赊货

 

  很多企业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没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隐藏的风险。例如,有些买家让企业赊货品,货品卖得出再给钱,卖不出就积压着,把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

 

  建议:付款方式最好采用L/C信用证,而且要有声誉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因为在南美、中美洲等国家,甚至3元、10元就可以到银行开信用证。更次之的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即使是关系比较密切的客户,也尽量不要采用赊货的方式。

 

  陷阱二:买家隐瞒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

 

  有些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但企业已经把货物运出,追讨不到货款,经过调查才发现买家根本无还款能力。但由于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企业根本无法控告这样的买家。

 

  建议:调查买家的信用状况,可以通过律师或信用评级机构调查、评估买家评级。

 

  陷阱三:买家签合同后改信用证条款

 

  有部分买家可能会在合同签订后修改信用证条款,例如修改货物数量、差额、质量等,或者把产品质量要求改变。企业在发货后,可能没法符合信用证条款,因而无法收回款项。

 

  建议:企业必须小心所有合约,信用证条款的修订,可寻求专业的律师意见。

 

  二、如何识别这些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中出现的这些陷阱都有一个共同目的,那就是诈骗钱财!这些诈骗手段尽管高明,但总会露出一些破绽,能做到天衣无缝的可能性不大。只要外贸公司和企业提高警惕,掌握识别陷阱的方法,完全可以避免误入陷阱。

 

  一、合同识别

 

  在进出口业务中,如在真实性的识别中难以如愿,对方几方面串通一气,互相配合,并多次反复强调真实性,而外贸公司又想尝试的情况下,可采取签订严谨的合同来识别对方,如在合同里面订立品质条款、认证条款、价格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支付条款、运输条款,定出详尽的规格、要求等,并要求对方具有法人代表或委托书签字的文书。特别要强调签约地在本地区。

 

  在进口合同中,强调证明进口商品质量标准、评估条款、保护性条款、检验条款、运输要求等。

 

  在出口合同中,要订有严格的仲裁条款,规定出口国为解决争议、纠纷的仲裁地点。

 

  注意!在进出口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因为书面合同具有确定性、告诫性和公开性,并具有证据的作用。有一些欺诈在书面合同中肯定会露出破绽,外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及时识别。

 

  二、资信调查识别

 

  在进出口贸易时,选择交易对象非常重要,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身份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

 

  如看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通过合法途径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还有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等。还要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帐户和经营活动情况。如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许可、原材料供应、货源等。

 

  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和有无履约诚意。在资信调查识别时,要对主体资格识别清楚。如对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现,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识别方法还可采取:

 

① 银行查询;

 

② 海外机构查询;

 

③ 行业查询;

 

④ 进出口商会查询;

 

⑤ 有关机构查询等。

 

 三、规避风险识别

 

  运用规避风险手段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如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用此方法规避风险。

 

  一般情况,欺诈者当然会反对使用循环信用证,因为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

 

  在信用证开立上,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如:CFR、CIF、CPT、CIP等),作为进口商应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

 

  在交易租船订舱中,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方便旗船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另外,要严格审核单证,加强对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的识别,一旦发现,应提出修改信用证。

 

 四、法律识别

 

  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进出口法律法规。因此,正确掌握和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业务的运作进行规范和鉴别,能起到积极有效的防范作用。

 

  在出口业务中,运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产品质量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比照识别,分析本笔出口业务的不规范之处和风险大小,最后决策运作与否。

 

  在外贸经营实践中,任何利益的获得必须经过企业的辛勤劳动和有序竞争。只要我们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和其他有效手段,就能有效地识别陷阱,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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